——— 争论焦点 ——— 科学VS法律:何为“血液病”? 长期从事反歧视研究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周伟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而且适用法律错误。 他说,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携带地贫基因的事实构成医学理论上的“血液病”同时也属于《标准》法律意义上的“血液病”,是对《标准》相关规定的错误理解和适用。 周伟指出,血液学研究所《回复函》将上诉人的体检结果限定为“医学上的血液病”,这种判断是从医学科学的角度对上诉人身体健康状况的评价,而不涉及上诉人是否具备《标准》所要求的报考公务员职位相应身体条件问题。同时上诉人血红蛋白含量达到正常标准,不属于《标准》排除的体检标准特指“血液病”的范畴。 “《标准》上的血液病是以严重影响工作为前提的,而医学上的血液病则是泛指。比如说,感冒和非典都属于呼吸系统疾病,但二者严重程度和治疗方法都不一样。”周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 而法院认为,《标准》和《手册》属于在全国公务员招录体检中均适用的现行有效的国务院部委规章,该规章对于血液病是否合格的规定清楚、明确。因此,被告指定的体检机构认定原告体检结果属血液病、体检不合格,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 事实上,今年4月份,三名考生曾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与卫生部寄出建议信,建议两部委规范各地公务员招录体检,明确禁止公务员体检中的基因检测,并对不合格的血液病的涵义和范围作出解释。据知情人透露,两部委并未作出任何答复。记者就此事给卫生部新闻办发去采访函,截至发稿时也未得到回复。 知情权VS不知情权:何为基因隐私? 一审法院认为,人保局并未将上诉人基因检测的内容向外公布或泄露,因而事实上不存在侵犯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周伟认为,这是对考生享有的基因隐私的错误理解。 他表示,公民享有的基因隐私既包括通常意义上隐私权所包含的知晓自身的基因构成状况且独占该信息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权利,也包括独有的不知晓自身基因构成状况,且阻止他人知晓自身基因构成状况的权利,亦即“基因的不知情权”。 “基因不知情权缘于个人基因信息的极端私密性。”他说道,由于个人的基因构成不仅能反映个体当下的身体健康状况,还可以表征个体的健康预期和健康风险,一旦被确定系特定基因型的携带者,健康个体即可被断言在未来可能会成为某种疾病的患者,或者较之于其他非携带者有更大的几率罹患某种疾病。在现有医疗条件对诸多疾病无能为力的情况下,没有必要过早地告知健康个体罹患此种疾病的可能性。 他强调说,在以选拔具备履行特定岗位职责身体条件报考人为目的的公务员录用体检中,无论结果如何,也无论是否向第三人公开或者泄露,任何形式的基因检测都必然构成对相对人享有的基因不知情权的侵犯。 “在本案中,被上诉人以上诉人MCV检测异常为由,对上诉人进行地贫基因检查,事实上迫使上诉人知晓自身基因构成状况,无论其是否将上诉人基因检测的内容向外公布,其行为已经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周伟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