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短期间歇疗程 适于生长比率较大、倍增时间较短的癌瘤,如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恶性淋巴瘤、伯基特淋巴瘤等。一般连续给药7—14天(相当于肿瘤细胞12个增殖周期)为一疗程,间隔23周(14—21天)后进行第二疗程。如在1—2个疗程后无明显疗效,则须更换药物,如有效则反复用药4—6个疗程,常可获得较长时间的缓解,甚至达到治愈。 这种疗法的药物毒性反应较大,但对生长迅速的肿瘤,在抗肿瘤药物的强烈冲击下,可获得满意的疗效,仍值得临床提倡。但在治疗的过程中要密切观察毒性反应,常需使用强有力的抗生素和输血等支持疗法,帮助病人渡过骨髓抑制危险期、严重感染和出血等并发症。 (四)长期间歇疗程 适于生长比率较小、倍增时间较长和发展缓慢的癌瘤,即大部分实体瘤,如胃癌、肺癌、结肠癌、直肠癌、肾癌、肝癌和乳腺癌等。一般4—10天用药1次,治疗4—9次后如疗效不明显,则更换药物。动物实验证明,在细胞1个增殖周期内(包括正常细胞和肿瘤细胞),反复应用2—3次化疗,其效应明显增强,若超过1个增殖周期后再用同样的第二次、第三次化疗,其效应并不明显增强。 因此可以应用这一特点来最大限度杀灭那些增殖周期与正常细胞有明显差别的肿瘤细胞的同时,保护正常细胞(主要是骨髓造血细胞)。某些肿瘤的增殖周期为144小时(6天),每隔48小时化疗1次,则在肿瘤细胞1个增殖周期内给予了3次化疗,其效应明显增强,而正常造血干细胞的增殖周期为24—36小时,间歇48小时化疗1次正好是各增殖周期后接受的另一次化疗,也就是说3次化疗分别分布在3个周期内,这样的用药间隔对造血系统的毒性并不增强。 血液科热文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医网血液科 |